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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河道捞沙时捡到春秋编钟卖了30万元,被判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广西的唐某生捞沙时捡获春秋时期编钟文物并将其倒卖获利30万元一案入选。最终,唐某生因犯倒卖文物罪获刑。 案情显示,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后将该编钟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 庭审画面(图源:广西新闻) 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从他处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铜制编钟。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唐某生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唐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生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唐某生的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阐明本案的典型意义,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发现国有文物隐瞒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有哄抢、侵占、倒卖等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生在河道内作业期间打捞到遗存的二级文物未向有关单位报告,为牟利将文物倒卖,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唐某生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追缴其倒卖文物所得上缴国库,杜绝以犯罪牟利的可能,也瓦解了文物犯罪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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