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碳情报 【 突发!欧盟大改政府采购规则, 中企和中国产品或被排除 】 2026年9月9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公共采购法》,允许欧盟公共机构在能源供应与开采、天然气与热力、电力、油气及固体燃料开采、水和电力网络、铁路、港口、机场和邮政服务等关键公共服务的公共采购中优先考虑欧洲公司,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 此次的《公共采购法》将彻底改革欧盟每年2.6万亿欧元公共支出(约占欧盟GDP的15%)的管理规则,使其能够优先考虑本地企业而非外国竞争对手。 该法案将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在不直接禁止的情况下,系统性地使外国供应商(尤其是中国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 9月7日,Euractiv指出一处“含蓄指向中国”的表述,如果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方,各国政府要强制投标方“解释”其低价原因。各成员国应“排除那些无法对低报价作出合理解释的投标方”。 据称,此前欧盟3月份公布的《工业加速器法案》也对电动汽车和电池等战略领域的公共补贴和采购提出了类似的“欧洲制造”要求。 对此,中国商务部在4月曾向欧委会正式提交对欧盟《工业加速器法案》的评论意见,表达了中方正式立场和严正关切。 中方认为,法案对外商投资电池、电动汽车、光伏、关键原材料四大新兴战略行业设置了诸多限制性要求,并在公共采购和公共支持政策中设置了“欧盟原产”的排他性条款,构成了严重的投资壁垒和制度性歧视,涉嫌违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有违商业自愿和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斯特凡·塞茹尔内9月9日表示:“公共资金必须服务于我们的集体利益。公共采购方将能够实施‘欧洲优先’原则,并可以将来自那些在公共采购市场方面与欧盟立场不一致国家的经营者排除在外。排除依据既可以是企业的国籍,也可以是产品的原产地。” 塞茹尔内还补充道:“例如一个地方政府将可以非常明确地排除一家中国企业,或者排除一家提供中国产品的欧洲企业。与此同时,在公共采购评标过程中,相较于其他竞争性报价,采购方也可以给予欧洲企业或欧洲产品的报价更高的评分和更大的优先权。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如果某些国家不允许欧洲企业进入本国公共采购市场,欧盟各国的公共机构将可以把来自这些国家的非欧洲企业排除在公共采购合同之外。 此前,今年4月欧盟宣布的一项决定中,中国科研机构自2026年起也被排除在“地平线欧洲”计划的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半导体、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之外。 今年6月,欧盟成员国又依据《国际采购工具》(IPI),限制中国企业未来5年内参与价值超过500万欧元的欧盟医疗器械公共招标项目。 对于最新推出的《公共采购法》,欧盟中国商会发表声明称,该法案可能在净零产业、医疗、汽车、铁路或海事基础设施、ICT等领域,以非技术性因素排除中国企业或设置过高的准入壁垒,从而扭曲中国企业参与欧洲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目前,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已经在基础设施、设备生产和绿色经济等不少领域对中国企业形成较高的准入壁垒,甚至存在排除性做法。 在公共采购活动中,不应基于供应商的国别或货物的原产国而给予任何歧视性待遇。 不过,该法案在欧盟内部仍然存在分歧,一些成员国和经济学家警告称,排除成本效益高的中国供应商可能会增加公共支出并减少竞争,最终加重欧洲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他们也担心中国可能也会针对中国市场运营的欧洲公司采取限制性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若该法案正式出台,一方面,企业合规成本上升,需建立完整供应链溯源材料,原产地举证、法律抗辩等,另一方面,大幅抬高中国企业投标门槛,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等业务承压。 目前,该法案仍需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审议,预计这一过程将耗时数月,可能涉及大量谈判和潜在的修改,尚未落地。中企需提前评估供应链影响。